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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在工作时,常会面临各种各样的挑战,其中“恶意调岗”便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一些用人单位可能会通过不合理的岗位调整,变相迫使劳动者主动辞职,从而规避支付经济赔偿的责任。那么,劳动者在遭遇此类情况时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案件详情
王某(化名)于2015年7月入职某餐饮公司,双方签订了期限为2015年7月至2023年底的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公司可以根据生产工作需要,安排劳动者在营销、技术、行政等岗位工作,且工作地点需服从公司安排。入职后,王某与家人一直在江苏省南京市工作、定居。
2022年1月,某餐饮公司以王某所负责区域业绩不景气为由,与王某协商希望其自行离职,转变为合作关系。然而,王某表示作为老员工,不愿离开公司,并同意继续留在公司。
然而,2022年3月3日,某餐饮公司在未与王某协商的情况下,将其移出某网络工作群,并于次日向王某发送了《岗位变动通知书》,要求王某于3月8日前完成工作交接并返回公司位于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的总部上班,逾期未报到视为自动解除劳动关系。(一对一免费咨询☎️:13810963142或添加文末律师微信即可)
王某对此表示拒绝,并未前往包头报到。随后,王某将某餐饮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某餐饮公司则辩称调岗合法,王某不服从应视为自动离职,不应支付赔偿金。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某餐饮公司调岗虽在形式上存在必要性,但考虑到王某入职后一直居住在南京,家人客户均在江苏,且公司在未就调岗事宜与王某进行充分沟通的情形下,将其从江苏南京调至内蒙古包头,显然给其生活造成极大不便,且未能提供任何必要的补偿措施。同时,调岗通知中也未明确王某的新岗位内容与薪资待遇,使得王某对劳动合同的履行处于极大的不确定状态。因此,法院认定王某有权拒绝调岗要求,并认定某餐饮公司以实际行为解除了与王某的劳动关系,构成违法,应向王某支付赔偿金。
某餐饮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刘懿表示,不合理的调岗对劳动者生活影响甚大,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岗位应当与劳动者进行充分协商,审慎为之。若用人单位在未与劳动者协商的情形下对劳动者进行调岗,劳动者应当及时向单位人事或上级领导等了解原因,并要求用人单位明确调岗后的薪资、补贴等待遇,同时结合劳动合同的约定及相应规章制度的规定,自行评估该调岗是否合理。
若调岗切实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利益,在与单位反馈、沟通无果后,劳动者应保存好与用人单位的沟通记录,尤其是用人单位对于调岗原因的解释、劳动者对于调岗提出的异议及争取权益诉求的记录。同时,注意搜集用人单位调岗原因不成立的证据,寻找合理的渠道维权。
面对“恶意调岗”,劳动者应保持冷静,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用人单位也应尊重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合理调整岗位,共同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一对一免费咨询☎️:13810963142或添加文末律师微信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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