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法律维权热线:
广东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400-008-8667
律所地址:中国 · 北京 · 朝阳区 · 安定路35号安华发展大厦11层
发布日期:
婚姻关系中,夫妻共同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一方都不能擅自处分。但是如果离婚后发现,对方在婚内将共同财产赠与婚外第三者,是否有权追回呢?
案件详情
张某与王某于1980年登记结婚,2023年协议离婚,离婚时约定婚姻存续期间各自银行存款归各自所有。然而,张某在2024年发现,自2016年起,王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就与黎某长期保持不正当关系,还孕育了非婚生子。截至离婚当月,王某通过银行转账累计向黎某转款100余万元。
张某认为,王某在婚内对黎某的赠与行为无效,于是将黎某诉至法院,要求其返还赠与的钱财并支付利息。(一对一免费咨询☎️:13810963142或添加此号律师微信即可)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受法律保护。王某未经张某同意,在婚内超出日常生活需要,多次向黎某大量转账,该行为违反了夫妻忠实义务。
虽然王某与张某的离婚协议中约定婚姻期间各自名下银行存款归各自所有,但这是双方离婚时对共同财产的分割约定,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5条规定的“夫妻约定财产归各自所有”情形。王某向黎某的赠与行为违背公序良俗,应属无效,故判令黎某向张某返还财产并支付利息。
黎某不服一审判决,以“离婚协议约定婚内各自银行存款归各自所有,返还财产违反该约定”为由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七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夫妻一方为重婚、与他人同居及其他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等目的,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或以明显不合理价格处分的,另一方主张该行为违背公序良俗无效的,法院应予支持,并依照民法典相关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也指出,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本案的判决体现了法律对婚内违反忠实义务行为的否定。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属于“转移、变卖夫妻共同财产”,赠与行为无效。新规明确支持“连本带息”返还,进一步加大了对无过错方的保护力度。
这也提醒公众,要恪守婚姻忠诚义务,维护家庭和谐。婚外关系不受法律保护,第三者接受此类赠与,最终可能“人财两空”。同时,夫妻双方在婚姻中应尊重彼此,共同维护好家庭的财产和情感基础。(一对一免费咨询☎️:13810963142或添加此号律师微信即可)
— END —
在线咨询
来所路线
关注微信
关注抖音
电话咨询
请选择客服进行聊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