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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得先申请,没审批不算加班,更没有加班费”——很多上班族都听过公司类似的规定。但如果员工确实因工作需要延长了工作时间,只是没走审批流程,公司真的能以此为由拒绝支付加班费吗?
案件详情
黄某就职于某信息科技公司,担任高级工程师一职,公司规章制度里有规定:员工加班必须按流程申请并获得批准,否则公司不支付加班费;而且加班换来的调休,必须在当月用完,逾期作废。
2022年10月,黄某所在部门因工作任务繁重,连调休的时间都没有。部门主管朱某特意给公司老板发邮件,提出两个请求:一是延长调休使用期限,二是补批部分员工的加班。邮件附件里详细列出,黄某在2022年3月到10月期间,累计加班了30天。老板看到后,让人事总监了解情况并给出解决方案,当时并未否定加班事实。
2023年1月,黄某向公司人事询问调休情况,人事明确告知他还有31天调休未使用。可到了2023年8月,黄某提出辞职时,双方就加班费问题争执不下——公司坚持认为黄某没走加班审批,不算“有效加班”,拒绝给钱。黄某无奈诉至法院,一审法院没有支持他的诉求,黄某不服,上诉至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对一免费咨询☎️:13810963142或添加此号律师微信即可)
法院判决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判断是否该支付加班费,核心是看员工是否“实际为公司提供了加班劳动”,而非仅看是否走了审批流程。如果员工是经公司安排加班,或者确实因工作需要不得不延长工作时间,公司仅以“未经审批”为由否认加班事实,通常不会被采纳。
本案中,虽然黄某的加班没提前走审批,但部门主管主动发邮件为他补报加班,附件还明确了加班天数,老板也要求人事跟进处理,后续人事也确认了他的调休天数,这些证据足以证明黄某确实存在加班且未调休的事实。
最终,二审法院改判公司向黄某支付加班费6万余元。
律师说法
“审批流程”不能否定“实际加班”事实。法律规定的加班费,是对员工额外劳动的补偿,核心依据是“是否实际提供了加班劳动”。如果公司仅拿“未审批”当挡箭牌,却无法否认员工因工作延长时间的事实,法院通常会支持劳动者。
如果遇到类似情况,要注意保存能证明加班的材料,比如主管安排加班的聊天记录、邮件,加班时的工作成果、考勤记录,甚至同事的证言等,这些都能成为维权的关键依据。
提醒用人单位制定加班审批制度,目的是规范管理,但不能成为逃避支付加班费的借口。如果员工确实因工作需要加班,公司应及时补批或完善流程,而非事后以“没审批”为由拒绝补偿,否则既违反法律规定,也会伤害员工积极性。无论是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都应遵循法律规定,兼顾公平与效率,才能避免此类纠纷。(一对一免费咨询☎️:13810963142或添加此号律师微信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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