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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大部分企业在经营发展过程中,会进行组织架构的调整,部分员工的工作岗位会进行变动,由此产生的劳动争议也屡见不鲜。不少劳动者认为岗位调整需双方协商一致,企业单方调岗即违法;而企业则主张用工自主权。那么,当员工拒绝合理调岗并滞留原岗,企业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案件详情
李某与某电气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岗位为普通担当者。2014年6月,因公司组织架构调整,李某原岗位被取消。当月30日,公司在工会见证下向李某发函,告知因其有品质管理相关工作经验,将其调至品质保证课担任普通担当者,要求7月1日前报到,逾期将按公司《赏罚规定》处罚。李某拒绝签收函件,也未到新岗位报到,仍滞留原岗并占用他人座位。
随后公司三次在工会见证下对李某作出严重警告,出具奖罚通知单及申辩通知,均遭李某拒签,其仍拒绝到岗。
2014年9月,因公司禁止其进入原部门,李某三次报警后便不再上班。同年12月16日,公司再次向李某邮寄通知函,要求其收到后次日到新岗位报到,否则按规章制度处理。
李某18日收到后,回函明确拒绝调岗,要求恢复原岗位,仍未到新岗报到。12月24日,公司经工会同意,以李某连续旷工四天、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向其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李某不服,申请仲裁要求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10.8万元,仲裁委未支持,其遂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公司《赏罚规定》经民主程序通过并公示,可作为管理依据。李某收到报到通知后未到岗,连续旷工四天,符合《赏罚规定》中连续旷工3天可解除合同的条件,公司解约合法,驳回其诉求。
李某上诉后,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其向江苏高院申请再审,高院裁定驳回,认为公司调岗合理,李某拒报到属旷工,公司解约符合法律及规章制度。(一对一免费咨询☎️:13810963142或添加此号律师微信即可)
律师说法
本案核心在于企业调岗的合理性与劳动者服从义务的平衡。企业用工自主权受法律保护,因生产经营需要进行合理调岗,且未降低劳动报酬等劳动条件的,劳动者应予以配合,这是劳动关系人身从属性的体现。本案中公司因架构调整取消原岗,将李某调至同类型普通岗位,调岗具有合理性。
企业的规章制度需经民主程序制定、内容合法且公示,方可作为解约依据,本案中公司《赏罚规定》符合上述要求,具备法律效力。劳动者拒绝合理调岗后,应通过合法途径维权,而非以滞留原岗、拒绝报到等方式消极对抗。李某在公司多次催告、警告后仍拒不到岗,构成严重违纪,公司经工会同意后解约,符合《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
在此提醒,劳动者与企业就调岗产生争议时,应积极协商沟通,理性维权;企业调岗也应遵循合理性原则,保障劳动者的知情权与申辩权,避免引发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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