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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企业认为,未缴社保的行为过了2年就无需补缴,劳动者也担心多年前的社保权益无法追回。但近期北京、山东两地法院的判决打破了这一误区——社保补缴不适用2年时效限制,即便时隔十几年,企业仍需为未缴社保的行为“买单”,还可能承担高额滞纳金。
案件详情
2022年7月,刘某向北京市某区社保中心投诉,称北京某软件公司在2003年5月至2005年4月期间,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为证明劳动关系和欠缴事实,刘某提交了劳动合同书、银行卡工资流水、户籍证明等完整证据。
同年10月,该区社保中心经核查后,向软件公司出具《社会保险稽核整改意见书》,指出公司未缴社保的行为违反《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依据《社会保险稽核办法》,要求公司5个工作日内为刘某补缴对应时段的社保费。
面对整改要求,软件公司拒不执行,辩称欠缴行为发生在19年前,社保中心适用《社会保险法》作出通知属法律错误,且已超过《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的2年查处期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整改意见。
无独有偶,山东威海也有类似案例:某劳动者要求企业补缴7年前的社保,企业以“过时效”为由拒绝,最终劳动者通过法律途径维权,案件进入二审程序。(一对一免费咨询☎️:13810963142或添加此号律师微信即可)
法院判决
北京一审法院认为,社保费征缴是行政征收行为,而非劳动监察处罚,不适用《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2年时效,驳回软件公司诉求。二审法院进一步认定,欠缴状态持续至《社会保险法》实施后,社保中心执法程序合法,维持原判(案号:(2024)京01行终528号)。
山东威海二审法院(案号:(2024)鲁10行终149号)亦明确,社保征缴不适用2年处罚时效,支持劳动者补缴诉求。
律师说法
这两起案件的核心法律要点在于“社保征缴的性质认定”。《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2年时效针对的是劳动监察处罚行为,而社保费征缴属于行政征收范畴,旨在保障劳动者基本权益,具有持续性,只要欠缴状态存在,社保部门就有权追征,不受时效限制。
很多企业不要抱有“过时效就免责”的侥幸心理,未缴社保不仅需补缴本金,还需按日缴纳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时间越久,额外成本越高。劳动者如果发现企业未缴社保,可以留存劳动合同、工资记录等证据,通过社保投诉、法律途径维权,即便时隔多年,合法权益仍受法律保护。
企业和员工之间应该是共同成长,协同发展,而非单纯的 “管理与被管理” 关系。只有双方齐心协力,才能创造出长期价值,实现合作共赢。(一对一免费咨询☎️:13810963142或添加此号律师微信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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