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晖北京-借条写30万仅转13.5万?高利贷遇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法院这样判!

发布日期:

2025-09-29
浏览次数:
来源:

在民间借贷中,有时会发生借条金额与实际放款金额不符、让特殊人群担保或借款的情况。此类行为不仅可能涉嫌高利贷,还可能因主体不适格导致借贷关系无效。


国晖北京-借条写30万仅转13.5万?高利贷遇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法院这样判!

案件详情

2023年11月,王某以程某、姚某未偿还借款为由,将二人诉至法院。王某称,程某曾于11月9日、10日两次向其借款,每次借条均写明30万元,姚某为这两笔借款提供担保;11月13日,姚某又向其借款20万元,程某担任担保人,三笔借款合计80万元,要求二人偿还本金及利息。

法院在调查过程中发现诸多疑点,前两笔借款中,王某实际仅向程某转账20万元和13.5万元,与借条金额相差甚远。而11月13日的20万元借款,姚某虽在借条上签字,但程某当庭表示该笔钱实际是自己所借,只是让姚某代签。

更关键的是,经鉴定,姚某患有中度精神发育迟滞,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妻子程某梅早已向法院申请宣告姚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被指定为监护人,且程某梅明确不认可姚某的借款和担保行为。(一对一免费咨询☎️:13810963142或添加此号律师微信即可)

国晖北京-借条写30万仅转13.5万?高利贷遇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法院这样判!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姚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大额借款与担保行为与其智力、精神状况不符,且法定代理人不予追认,故姚某相关行为无效,无需担责。根据法律规定,民间借贷以实际放款金额认定本金,前两笔借款实际交付33.5万元,第三笔20万元实际借款人是程某。

最终,判决程某偿还王某53.5万元及合法利息,驳回王某其他诉求。

国晖北京-借条写30万仅转13.5万?高利贷遇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法院这样判!

律师说法

我国法律对禁止高利贷有明确规定,《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强调借款利率不得违反国家规定。王某借条金额远高于实际放款,还主张月利率2%,属变相高利贷,法院按实际放款认定本金,超出法定利率的利息也不予支持,正是对高利贷的否定。

此外,本案中姚某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民法典》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非纯获利益、与自身能力不匹配的民事行为,需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追认才有效。本案中,姚某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法独立处理大额借款和担保事务,其法定代理人又不追认,相关行为自然无效。

提醒大家在进行民间借贷时,双方都要合法合理,若对方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未成年人,务必取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否则可能面临借贷关系无效、资金无法收回的风险。(一对一免费咨询☎️:13810963142或添加此号律师微信即可)



— END —